最新版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》已经2013年12月18日农作物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于2013年12月27日公布,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。农作物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、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新版与原版最明显的一个差别,是新增加的第二十四条:“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、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,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,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,试验条件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、生产试验要求,并应接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。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。”